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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09年05月24日 访问次数:
(1992年12月4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13日学部主席团会议、
1996年11月6日学部主席团会议、
1998年12月14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二)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三)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的增选名额,由学部主席团确定。

(四)要特别注意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在各学部正式候选人中,60岁以下(含60岁)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澳门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其推荐、评审、选举的程序和办法,除“第二章推荐院士候选人”的第三条和“第三章初选”的全部条款外,本细则的其他条款均适用。

(六)增选院士的工作,分为四个步骤:1、推荐;2、初选;3、评审;4、选举。

第二章 推荐院士候选人

院士候选取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一)院士单独推荐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们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2名(含所推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澳门地区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且其中至少有2名院士所在学部与候选人被推荐部相同方为有效。

资深院士不参加对候选人的推荐和学部的评审与选举。

(二)院士必须对所推荐的候选人确实了解,并对所提供的材料负责;如推荐的候选人受到投诉,应负责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予以澄清和说明。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体制的国家局所属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所属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可按组织系统推荐本单位、本学会的候选人。

(四)推荐候选人应以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所包含的学科专业为范围。

(五)推荐候选人时,需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和“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简表”,并附被推荐者10篇(册)以内有代表性的论文、研究技术报告和著作,以及全部论著目录、论著被引用情况,获奖证书(限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奖项和部省有二等奖以上奖项)和专利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以及推荐书、简表的计算机软盘(具体要求见当年增选工作通知)。院士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推荐书和简表等,于公历单数年5月15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直接寄送中国科学院学部联合办公室;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的推荐书和简表等,一律送其归口初选部门进行初选。

(六)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活动谋求成为院士候选人。若有人违反本规定,院士有权身中国科学院学部反映,有关学部常委会将视其情节做出严肃处理,直至从候选人中除名。

第三章 初 选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中国科协分别负责组织对其所属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不含本地区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选。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分别负责组织对所属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选。由总政治部汇总报送。

(四)凡双重领导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只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选,非主管部门报送的候选人无效。

(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国科协,解放军四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归口初选部门,对其所属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应切实严格根据院士的标准和条件,认真负责地进行初选。初选后,将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并按中国科学院5个学部(数学物理学部、化学部、生物学部、地学部、技术科学部)分别列出名单备文连同推荐书(推荐书由负责人签名,加盖省、部级印章)、简表以及推荐书、简表的计算机软盘等,一并于公历单数年5月15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寄送中国科学院学部联合办公室。

(六)中国科学院学部联合办公室对由院士推荐的候选人以及归口初选部门初选后报送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报学部主席团审议确认为有效候选人后,将有效后选人按组织系统通知归口初选部门,由归口初选部门通知其所在单位公布候选人推荐书中“主要科学技术成就、贡献与道德学风”以及“有代表性的论文、研究技术报告、著作目录”栏的内容,进一步听取意见。与此同时,在计算机网络上公布全部有效候选人名单,以便院士和公众查阅。

第四章 评 审

(一)对院士候选人的评审,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进行,对外实行严格保密。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超脱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专业的局限,从国家科技事业的全局出发,对候选人进行人面、科学的评价。

评审中要注意学科的涵盖面,要注意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二)各学部召开学科评审组和学部全体会议,采取审阅材料、介绍情况、评议审查、民主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对本学部的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产生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评审工作分两轮进行:

1、第一轮评审,产生初步候选人。

(1)各学部常委会将本学部院士按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学科评审组,并确定负责人;

(2)各学部常委会将本学部的有效候选人按学科专业划分为与学科评审组相对应的若干候选人分组;

(3)召开学科评审组会议。研究确定对每位候选人的主审小组名单(由2—3名院士组成,其中候选人所在单位的院士不得超过1人),主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适当方式征求国内外同行专家的意见。在各位院士了解本学部全部有效候选人的情况和认真审阅本学科评审组有效候选人的材料后,由学科评审组组织对本组的有效候选人进行充分讨论、评审,按照学部常委会的规定,提出初步候选人建议名单并确定到学部全体会议上进行介绍的院士人选;

(4)在各学科组评审的基础上,各学部常委会可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的候选人进行审议,提出初步候选人建议名单及到学部全体会议上进行介绍的院士人选;

(5)召开学部全体会议。介绍各学科评审组和学部常委会提出的建议作为初步候选人的情况 ,充分讨论评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为序产生初步候选人。初步候选人的名额不超过应增选名额的2.5倍。

第一轮评审产生初步候选人后,第二轮评审会议之前,各学部常委会可组织院士采取多种方式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考察了解和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写出书面评审意见,由本学部办公室汇总印制后,第二轮评审选举时全体院士审阅。学部联合办公室将5个学部的初步候选人名单汇总后印发全体院士审阅。

2、第二轮评审,产生候选人。

各学部对初步候选人组织复审。初步候选人中被投诉的,由学部联合办公室向院士提供投诉信和调查核实材料。全体与会院士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为序产生本学部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额为应增选名额的1.4倍。

(二)各学部两轮评审用的选票,分别为“产生初步候选人选票”和“产生正式候选人选票”,由学部联合办公室统一印制。选票栏目为:圈选栏、序号、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与专长。选票上附印圈选要求和规定的简短说明。

(四)为保证投票人对候选人的情况能全面了解,出席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院士,不能参加投票。

(五)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院士,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候选人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六)评审会议期间,如必要,经学部常委会同意,可邀请其他学部的院士到本学部介绍有关候选人的情况。

(七)评审过程中,会议秘书处设置“院士意见箱”。对需要进一步核查的问题,经有关学部常委会认定后,可确定院士或指派专人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本学部常委会研处。

(八)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是,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如:父母、夫妻、岳父母、子女、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回避的办法是,当学部学科评审组和全体院士会议介绍,评议某候选人情况时,院士与该候选人属以下关系者,一律暂时离席,待对该候选人介绍、讨论完毕,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候选人的评议。

(九)两轮评审会议的具体日程和步骤,由各学部根据总的要求和本学部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第二轮评审会议,5个学部同地同步进行。

(十)为探索经验,改进简化第一轮会议评审的程序和做法,学部主席团会议决定,授权地学部1999年进行第一轮通信评审的试点工作。

第五章 选 举

(一)选举新院士的工作,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院士进行,对外实行严格保密。各学部的院士,分别为对本学部的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各学部参加投票人数,必须超过本学部现有院士(不含资深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方为有效。

获得赞同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增选名额,根据获得赞同票数依次当选,满额为止。如遇有获得赞同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候选人中,票数相同而不能全部当选时,则由该学部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取票数多者当选。

(二)出席评审、选举会议不是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院士,不能参加投票选举。

(三)因故不能到会的院士,不参加投票选举。

(四)各学部的“终选”选票,由学部联合办公室统一印制。选票栏目为:圈选栏、序号、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与专长。选票上附印圈选要求和规定的简短说明。票面加盖本学部印章。

(五)投票选举前,各学部从与会院士中,推选监票人2—4人,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学部的选举工作。

(六)各学部协助计票的工作人员,由各学部办公室推荐,报学部主任批准。

(七)院士投票前,由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投票截止后,在总监票人监督下开箱验票、计票。计票结果应由监票人验证签字,并报各学部常委会检查确认。

(八)学部主席团对各学部的选举结果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一)关于候选人推荐材料手续的审查与验收

1、院士候选人推荐材料和推荐手续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验收,以确定其被推荐是否有效。

2、审查验收的内容包括:候选人的推荐书、简表、论著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推荐手续是否完备;候选人的的国籍、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

3、对候选人推荐材料和推荐手续的审查验收工作,由学部联合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验收结果提请学部主席团审议通过并通报各学部常委会。

(二)关于候选人材料的汇总和整理

1、材料的种类

(1)分学部的院士候选人人情况汇总简表。汇总简表包括:有效候选人推荐情况说明;汇总简表目录(包括:序号、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与专长、工作单位、推荐或初选情况等);院士候选人简表。汇总简表印发本学部的院士,供评审用。

(2)各种渠道推荐的有效候选人的推荐书按学科分组装袋,发送本学阅的院士,供评审用。

有效候选人有代表性的10篇、册以内论文,研究技术报告和著作,以及全部论著目录,论著别SCI、EI、ESEI(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TPC(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分析数据库)等引用情况,获奖证书(限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奖项和部省级二等奖以下奖项)和专利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每种1份)。此材料不复印、不分发,按学部统一存放,以备院士评审时查阅。

2、候选人材料的排列顺序

(1)有效候选人汇总简表中的序号一律按学科专业排列。

(2)汇总简表栏目中“推荐或初选情况”栏的排列顺序为:a、几位院士;b、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c、中国科协;d、如只有1位或2位院士推荐,而其它渠道又通过了初选的有效候选人,则院士推荐情况反映在其它渠道的最后,并将“1位院士推荐”或“2位院士推荐”字样用括号括起来,以作附注。

(3)有效候选人的推荐书的复制及排列顺序是:a、3位或3位以上院士填写的推荐书放置在其它渠道的推荐书之前;b、其它渠道的推荐书放置顺序,一律与汇总简表栏目中“推荐或初选情况”栏相同;c、只有1位或2位院士寄送的推荐书原件不分发,统一存放,必要时可作参考。

3、简表的选用

(1)凡有3位或3位以上院士推荐的候选人,不论有无其它渠道推荐,均选用院士寄送的简表;院士寄送的简表按时间先后,选用最先送达的,如最先送达的简表过于简略,可按送达时间顺序依次选用。

(2)凡未获3位院士推荐的候选人,一律用该候选人的归口初选部门报送的简表。

4、拟推荐学部的确定

(1)候选人推荐到何部门候选,原则上应尊重推荐人和推荐单位的意见,即推荐书上填写的学部。

(2)如候选人学科专业与拟推荐的学部明显不符,由被推荐的学部办公室与相关的学部办公室对其学科专业进行核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调整建议,分别报请各自学部主任同意后,作相应调整。调整时,应符合“第二章推荐院士候选人”的第一条关于推荐院士中至少有2名院士所在学部与候选人被推荐学部相同的规定。

(3)不同渠道推荐同一候选人,在拟推荐的学部发生矛盾时,如有3位或3位以上院士推荐,以院士推荐的学部为准,否则,以其归口初选部门的推荐意见为准。

(4)院士拟推荐的学部发生矛盾时,则以该候选人的学科专业划归为原则,确定其所属学部;学科划归不明确或有异议的,可与推荐人商定。

(5)根据以上原则,对院士候选人拟推荐的学部作出调整后,应以学部联合办公室名义具函,分别通知其推荐人或归口初选部门,并说明调整的原因。

(三)关于对候选人投诉信的处理(详见《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

1、对投诉信的处理,必须十分认真、严肃、慎重、保密,严格按照有关纪律和规定程序办理(详见《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拆信处理办法》)。

2、凡直接寄送或由其它渠道转到学部联合办公室的所有投诉信,一律按收到时间先后统一编号,进行登记,专人管理。

3、对匿名投诉信原则上不予受理。匿名信中如涉及实质性投诉内容,则交有关学部常委会或学部主任研究处理。

4、被投诉者已进入初步候选人名单的,只有院士推荐的候选人或学部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核查的其他候选人,由学部常委或学部主任指定有关院士调查核实;凡由归口初选部门报送的候选人,均以学部联合办公室名义具函,并附投诉信打印件(不具投诉人姓名),请归口初选部门组织调查核实,于规定时间前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寄送学部联合办公室。调查材料分别由院士签名或盖归口初选部门人事部门公章,以示负责。

5、公历单数年8月15日为受理投诉截止日期,这时不再受理投诉信件。

6、投诉信打印件(不具投诉人姓名)和调查材料各复制3套(一份送学部主任,一份送被投诉候选人所在学科评审组,一份存放会议材料室),供第二轮评审时查阅。

(四)关于增选工作的保密问题(详见《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

1、出席评审和选举会议的全体院士以及接触此项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和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等方面的情况。如有人违反本规定,分别按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学部联合办公室制订的有关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2、为了给院士们创造一个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的环境,在各学部对候选人进行讨论、评审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本细则经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批准实施。其修订补充亦同。

 附: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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